发布时间:2024-05-16
来源:门诊综合管理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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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国家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:有关部门发布遗失物招领公告的,公告期限是一年,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,归国家所有。以下是24年4月至24年5月16日失物清单,请失主及时与服务中心联系。
1、社保卡(尾号后六位):
孙*宏(044410)、崔*祥(313518)、单*萍(290028)、崔*琛(184912)、辛*林(121124)、梁*瀚(146210)、祝*旺(041119)、于*楠(242823)、李*航(034748)、刘*立(044626)。
2、身份证(尾号后四位):
任*梅(1643)。
病人服务中心联系电话:82821391
病人服务中心
2024年5月16日